我们知道,现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涉外离婚案件出现在法院当中,之所以选择到法院起诉,有可能是一方不同意或是不配合导致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状范文?下面由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一、涉外离婚诉讼状范文
原告:XXX,女 ,中国国籍,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告:英文名,男,X国国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护照号: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美国籍。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成都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川(XXXX) 外结字第XXXX号。婚后因双方一直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协商多次,被告也同意离婚,被告并已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和授权中国律师处理离婚事宜。现我依据中国法律起诉离婚,请法院按双方一致的离婚意见予以判决离婚。
此致
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可见,哪怕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就算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可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传达文书。所以,涉外离婚案件中就算被告不回国,也可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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