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涨,不管是老百姓们还是媒体报刊,对涉婚姻家庭类话题的讨论度可谓空前高涨。而越来越多家庭伦理主题影视剧的热映,更是为此类话题增加了持久热度。
这让笔者想起前段时间,曾接受媒体采访,点评分析的一宗涉及子女探望权行使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涉外离婚纠纷。新闻播出后又引发了一波讨论,因为案情中存在许多人们关注的离婚纠纷所涉典型问题。囿于节目篇幅,播出的律师评析经过节选。今天,笔者将通过本文,就案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案情回顾
2016年,李女士与一荷兰籍男士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女士婚前持有某医疗器械工厂的100%股权,婚后将所持有的99%工厂股权转让给丈夫,自己专心在家照顾孩子。2018年,李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并且带走了女儿,导致李女士无法与女儿相见,后李女士起诉离婚。在此期间,男方不断将公司资产转移至香港及国外,且要求李女士放弃女儿抚养权和公司经营权。
焦点问题&律师点评
问题1: 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的行为是否违法?女方又能如何保障对孩子的探望权?
朱律师: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任一方均负有照顾、抚养、培育孩子和义务,享有相应的监护权。男方阻却女方探望孩子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女方对孩子的合法监护和探望相关权利,无论是否起诉,女方均有权主张正常探望。 在诉讼期间,针对男方恶意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的情况,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保障对孩子探望权的行使。笔者所在的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此前就曾经通过指导当事人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最终成功保障当事人诉中探望孩子的权益。
问题2: 女方在婚内,将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男方,这部分财产该怎么分?
朱律师:女方将名下婚前股权婚后转让给男方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该99%公司股权自转让行为完毕起,性质由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问题3: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又设立了新公司,新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朱律师:如果男方是利用婚内所得收入投资设立新公司,那么依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新公司的股权也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4:男方是外籍人士,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争夺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会产生影响?
朱律师:有可能产生影响。本案属于涉外离婚纠纷,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而针对案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有多种可能性。例如,夫妻财产关系,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结合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即意味着本案既有可能适用国内法,也有可能适用荷兰法律对夫妻财产进行定性及分割。针对涉外诉讼,千万不要以为只要在中国法院起诉,法院就一定适用国内法进行裁判。
问题5:对于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有无限制、惩戒举措?
朱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承担少分或者不分夫妻财产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男方不断转移公司资产,使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贬值,笔者认为此举已经构成恶意转移,女方有权主张法院判决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另外,针对明显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建议尽快提起财产保全,及时止损。
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面对感情、婚姻、子女、财产……每个人的心中自有自己衡量的一把天秤,处理方式也千人千面,并不存在绝对的对或错。本文列举的观点,仅属笔者个人看法,不能视作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通过此案,希望各位读者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可以多作一些法律层面的思考,真正面对抉择时,少一些困惑和疑虑。下次,咱们再来聊点别的法律问题,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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