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原创|案例二:两个结婚证,我的婚姻怎么办?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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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

  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二:两个结婚证,我的婚姻怎么办?

  ——解读贾某丽诉贾某能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男方:贾某能,本案被告

  女方:贾某丽,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2012年6月15日,男、女双方在某宁县登记结婚,被告当时使用“贾某轩”一名进行了婚姻登记;

  2013年1月15日,双方儿子贾某力出生;

  2014年4月,双方感情恶化,男方离家出走;

  2014年5月,女方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男方以“贾某能”名字与第三人“陈某兰”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贾某能”户口注销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注销证明上标明,“贾某轩”与“贾某能”是双重户口。

  此时,女方才恍然大悟,丈夫以另一个身份早已结婚,自己结婚证上丈夫登记的姓名户籍已被注销!面对嗷嗷待哺、没有申办户口的孩子,面对不知道真假的结婚证,面对未知的前路,女方痛哭流涕,不知所措。走进了我们的咨询室。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核实两个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的真伪;第二步:根据证件情况,考虑:

      (一)如证件真实,则:

       1、男方涉嫌重婚;

        2、女方的婚姻无效;

        3、双方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按同居析产处理;

        4、确认孩子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5、因重婚和婚姻无效,女方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二)如证件不真实,则:

         1、男方行为诡异,一起生活风险大;

         2、结合其他关系,考虑是否离婚?

        (1)如果离婚,进一步考虑财产、子女抚养;

        (2)如果不离婚,考虑:如何要求抚养费?如何预防财产损失?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步:确定解决方案,包括:

       (一)律师代理协商谈判;

       (二)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办案经过

  1、调查户籍、婚姻状况

  经核实,男方双重户籍属实,离婚证真实。女方婚姻面临无效。

        2、代理女方与男方谈判;以“重婚”、“亲子亲情”等作为条件,与对方谈判。但,对方拒绝沟通,态度嚣张。

        3、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考虑到对方办理第二个户籍和结婚证时,应当与民政部门内部人员有牵连,因此,为逼迫对方坐到谈判桌上来,我方在某宁县法院,起诉某宁县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直接给当地民政部门施加压力。果不其然,民政部门律师、法院法官助理纷纷来电询问情况。男方也发短信给我方当事人,先是恐吓威胁,继而提出赔偿方案。经反复磋商,双方勉强达成一个经济补偿方案;但,男方在想方设法撤销婚姻登记时,遇到阻力,无法通过私力办理,只能走法律诉讼程序;而婚姻关系的澄清,关乎女方的根本利益,无法妥协,只能选择诉讼;而男方一见只能诉讼,立马变卦,不同意补偿方案,又成为原先“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面目。

        4、提起婚姻无效诉讼、抚养权确权诉讼正式启动婚姻无效和抚养权纠纷诉讼。向男方常住地深圳某区法院起诉,男方拒不接收材料,公告送达;公告期满,男方提出管辖异议,该案转到广州市某区法院继续审理。至此,本案正式进入真正的诉讼程序,以下内容均围绕本次广州诉讼。

  诉讼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

  1、如何确认被告重婚的事实?

  2、如何证明我方不知情,从而确认被告有过错?

  3、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4、如何确定抚养费金额?

  在缺少证明被告重婚资料的情况下,原告通过与被告居住小区管理处、社区工作站、婚姻登记处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尝试取证,最后经承办法官的同意调取了被告与第三人婚姻登记的内档资料,从而证明被告在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登记的情形下仍恶意骗婚的事实。

  对于我方是否知情,我们无需举证,但应预判对方的说辞和相关证据,提前做好应对措辞和措施。

  重婚引发的损害金额,我方结合对方经济状况,综合考虑,主张30万元。

  被告作为儿子贾某力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照顾的法定义务。考虑到被告与第三人陈某兰育有一子贾某翔,在分析被告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时,原告方通过贾某翔的抚养水平、被告房产租金收益、投资收益及深圳当地中上阶级的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我方主张2万元/月。并将相关证据和数据整理成表格,给予法官直观的参考。

  律师点评

  1、重婚如何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被告恶意利用假户籍与原告结婚,已然构成重婚,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在实务中,除了利用双重户籍办理两次婚姻登记构成的重婚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同样构成重婚。而且这种情况更普遍。

        2、无效婚姻过错方的赔偿数额

        婚姻无效,对被“欺骗”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无疑造成了身心的极大创伤,无过错方不仅无法要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而且在实务当中,法院对判决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仍较为保守,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而言,3-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无过错方对家庭的身心付出以及城市实际生活消费水平而言,诚然不成正比,期待早日出台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考量的界定标准,并根据不同城市发展制定相关细则,以真正有力地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3、抚养费如何确定?

        因婚姻无效,将产生子女抚养等问题。我们都知道,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会根据非直接抚养方收入的20-30%,并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判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现实中容易出现两个难题:

       (1)收入不固定,或隐形收入无法计算。

        假使一个人并没有固定收入,而是依靠炒股、房屋收租等方式获得收入,如何认定这个收入?再比如,一个人拥有公司股权,但分红根本无法查明,收入如何确定?还有,如果一个人有巨额财产,坐吃老本,根本不需要工作,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收入就视为零吗?还是比照哪个行业工资标准?收入无法计算,全凭法官自由裁量,行么?结合本案,就是典型的收入无法查明,但依据其的财产持有情况,房屋出租收益都远不止这个数字。但法院就是不把这些明显的“隐形收入”进行认定,而是随意发挥,得到一个非常不公平的抚养费金额。只是碍于当事人希望尽早息事宁人脱离苦海,而不愿上诉深究。

       (2)什么叫“孩子实际生活需要”?

        穷有穷养,富有富养。孩子的生活需要应当以其应当享有的生活标准来确定。这个标准,至少有两个参照,一个是非直接抚养方的生活水准,另一个更直接,就是非直接抚养方其他子女的生活标准。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个权利当然包括享有同样的生活标准的权利。而本案法官的判决结果,全然没有体现这一点,不顾男方数千万身家,而是比照普通白领公务员的抚养子女标准每月3000元,实在让人心寒。我们期待抚养费标准能够尽早规范,并真正贴近实际。

  4、亲子鉴定问题

        本案庭审中,对方书面申请亲子鉴定,再三诱导我方希望我方同意,并且问当事人,“既然是亲生的,为什么还怕鉴定呢?”我们果断而坚决地拒绝了法官,告诉他,这不是害怕,这是对方拖延时间、强词夺理的说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亲子关系,不能为了审案方便就强行要我方同意。法官看我方态度坚决,悻悻而去。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的鉴定申请,判决书中凭现有证据确认了亲子关系。

  延展思考

  1、为什么不追究对方重婚罪刑事责任?

  本案未追究对方重婚的刑事责任,是我方当事人顾念孩子的感受。实践中,恰恰是女性的这种内在情感特质,在对抗中处于心理弱势,进而影响最终的实质公平。身为婚姻律师,我们对当事人的情感、心理支持也非常重要。

  2、为什么不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经济上我方处于弱势地位,长期以来,并未真正把控对方财产。唯一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因此我们放弃了财产分割的诉求。我们判断,基于过错,在给予合理抚养费、赔偿金额的前提下,对方并不会真正诉求分割房产。所以,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

  3、庭审中,能对法官说“不”吗?

        实践中,如果有亲子鉴定报告,可以最直接地证明亲子关系。当对方申请亲子鉴定,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时,法官当然希望我方同意。这样法官就可以有亲子鉴定报告这份最好下判断、最不必承担审判风险的证据了。但,一个亲子鉴定又不知道要经历多少天。证据本已充分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迁就法官的想法,就让自己当事人又搭上那么多时间成本。这本来就是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因此,我方断然拒绝。我们认为,法庭审理,作为律师应当学会勇敢地对法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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