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原创|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19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

  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解读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情简介男方:阿某,本案被告女方:曾某,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2010年2月9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常酗酒并暴力殴打女方;2010年3月,男方殴打女方,女方报警,但后经警方调解及念及双方感情,女方原谅了男方;2013年4月,男方因家庭琐事再次殴打女方,致使女方半边头全部麻木、耳朵听不到声音,经伤情鉴定为耳膜穿孔,构成轻伤;2013年5月,男方再次酗酒后语言恐吓女方,称要打死女方及其母亲,女方恐惧、无措之下与孩子一同搬离家中。

  当柔弱的女性面对施暴的男性,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而朝夕相处的另一半变为面目狰狞的加害者,这段婚姻又该何去何从?该争取挽回,还是当断则断?女方在父母的陪同下,战战兢兢走进我们的咨询室。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核实当事人伤情、当前精神状态,确认当事人能自主表达和做决定。

       初见女方,她脸部尚有淤青,说话非常紧张,就好像有个魔鬼随时会出现来索命。她说,男方多次威胁她要找到她、弄死她。她的父母也被她的情绪感染,很是担心。还好,当事人思路清晰,完全可以正常交流,只是恐惧。

       第二步:了解当事人的处理过程,以及现在的诉求。

       经过了解,女方多次到派出所、街道办、妇联请求帮助,但均无任何效果。派出所的态度是和稀泥。告知她这属于家庭纠纷,如果追究了男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可能没人付,要慎重。并让女方在伤情鉴定的第二天立即做出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确认,女方慌乱之下,写下了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声明。正是因为这一纸声明,男方变得有恃无恐,开始不断骚扰女方。街道办的态度是同情,告知其去找派出所,严惩男方;告知其去妇联,教育男方。妇联的态度是安抚,对其遭遇深表同情,并打电话给男方,男方一听是妇联,立即挂断。妇联无奈地建议她请个好律师,商量去走法律途径。因此,女方的诉求是模糊的,她问我们的问题是:我该怎么办?

  第三步:引导当事人找到诉求。

         综合分析,当事人有这样几个潜在想法:

        1、男方威胁恐吓,担忧自身安危,我该如何保护自己?

        2、男方有恃无恐,该怎么惩罚教训他?

        3、我离婚或者不离婚,该怎样权衡决定?

        鉴于此,我们团队这样帮其做分析:

        1、该进行的求助都已经进行,现行法律框架下,没人能够做你的贴身保镖。唯一的安全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当时深圳尚无发出过一例,我们愿意全力以赴争取做这第一个吃螃蟹的婚姻律师。

        2、暴力殴打构成轻伤,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男方刑事责任。但实践中作为夫妻间的伤害,派出所往往网开一面,并不严格执法。只要一方明确声明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会进行刑事立案。

        3、这次暴力伤害事件,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一个非常好的谈判契机。可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组织谈判。要么是继续过,但是,如今机会已经丧失。

        综上,请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离婚?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一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至于是否到派出所要求追究男方刑事责任,也由当事人自己确定,但从离婚角度看,意义不是特别大,除非事件到了某种特殊状况,再议。最终,当事人经与父母商量,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步:如果起诉,须进一步考虑如下问题:

       1、双方均非深圳户籍,能否在深圳起诉?

       2、男方酗酒打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法定离婚情形?

       3、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女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双方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5、已知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有无隐藏、转移财产的部分?

       6、是否存在婚内共同债务?

      第五步:确定诉讼及相关法律服务方案

      包括:

      1、律师代理诉讼;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随时协助协商、谈判。

  律师办案经过

  1、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双方当事人并非深圳户籍,但因男方已在深圳经常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可向男方经常居住地深圳某区法院起诉。

  因女方、女方父母、孩子受严重威胁,立案当天我们团队律师听到了男方打给女方的电话,称要找到女方杀死女方。情况紧急,我们立即向立案法官反馈情况,要求立即安排法官办案,进行下一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整理现有资料:家暴后的报警回执、治疗病历及收费收据;

  (2)告知当事人搜集其余资料:到医院补充开具治疗费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等;

  (3)申请法院到深圳某派出所调取当事人报警后的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4)拟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连同搜集到的现有证据、调查取证申请书,提交至法院。

  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我们在立案当天就督促立案庭指派了法官;并将资料亲手交予法官,向法官阐述了相关情况;在第二天出车陪同法官助理,到派出所调取到报警相关材料,并请求法官立即组织听证;第四天法院组织人身保护令听证。

  3、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过努力,法官充分认识到女方处境的紧迫性,以最快速度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了听证,认定了家暴事实,最后出具了深圳市某区法院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拿到这份裁定,我们和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

  诉讼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

       1、如何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在双方婚姻存续近4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实施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行为,显然已经属于家暴。然而,由于原告的忍让和心软,实际持有的书面证据仅有两次报警回执,以及被殴打后在医院治疗的病历记录及收费票据等。为了加强证明力,有更充足的证据证明家暴事实,我方申请法院调取当事人报警后的询问笔录、验伤后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这些材料留存于深圳某派出所,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无法自行取得。确认原告经受被告殴打后受伤程度为轻伤,最后成为法院判定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利证据,并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我们指导当事人,在与对方通话时进行了录音,其中的语言威胁也成为本案家暴证据之一。

        2、如何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金额?

        至于婚生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孩子尚未满两周岁,自出生以来大部分时间由女方抚养,孩子抚养权归我方不成问题。抚养费金额,一般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作为标准。结合本案,双方的收入不固定,我们参考对方以往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主张每月抚养费3000元。

        3、如何确定婚内共同财产的价值及如何合理分割?

        因双方婚内并无其他重大财产,主要收入来源是婚后开店出售饰品,该店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男方名下。该店并无其他固定资产,只有一些待售的饰品。因饰品易被转移、隐藏、丢弃,为查明货品具体数量和货值金额,我方立案后,也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后因我方发现,该饰品店已被男方转让给双方共同的一个朋友,所以进行保全已无必要。

  律师点评

  1、家暴行为的认

        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发生于2013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我团队对家暴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尽管在当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惩治家暴行为出台详尽有效的制度,但从上述法律及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中,依旧能找到我国对于惩戒家暴行为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带有巨大危险性和妨害社会性的家暴行为,无论是反家暴法出台前抑或是出台后,均应当坚决抵制及防治。

  2、人身安全保护令全解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后,最高院在全国指定部分试点法院,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了“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行为保全的一种,正式入法。

  本案就是民诉法出台后,出现的较早案例,因此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作为诉讼保全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依附于诉讼,也就是必须在提起离婚或者侵权等诉讼的同时,才可以提出。本案就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的申请。虽然,我们也担心对方如果不遵守保护令,我们该怎么办?因为,就连法官也对保护令的发出心不甘情不愿,并且提醒我们,现有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保护令未必能震慑到对方。但,我们知道,于当事人而言,这是最后的法律救济了,尽到最大努力也就不后悔。更何况,我们深信对于普通人而言,法院盖章的裁定书,违反起来还是会有巨大心理压力的,派出所知道有这个裁定的存在,起码也不会再象原来一样推三阻四不愿意管吧。事实也证明,对方对于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遵守的非常好。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于家暴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等做了具体规定,可以说是反家暴的历史性进步。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规定为一项单独的制度。也就是说,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对我们律师办案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延展思考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出具后的实际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了一个单独章节,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情形、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实施措施再到具体执行以及辅助执行机构的设置等,均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落实仍旧是一个难题。如何确保施暴者不对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跟踪、接触?施暴者拒不迁出住所时该如何处理?这些都将成为具体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既需要法律的约束,更需要法院、公安、居委会、村委员及各大社区组织等密切配合,而这些配合必须落实到制度和日常工作层面上,才能真正起到效果。

  2、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提示

        很多婚姻案件会掺杂暴力因素,不仅仅包括习惯性的家暴,更多地来自某种特定场合的事件冲突升级。婚姻中,常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突然的震怒,而愤怒最容易让人丧失理性,经常会有同归于尽的激烈想法。因此,在婚姻案件中,无论是否有家暴,我们都必须提示当事人务必克制情绪,或者尽量平和不激怒对方。这也是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对于有人格缺陷或变态倾向的己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都应当尤其注意。婚姻律师需要有一个特别强大的内心和定力,还需要勇敢和智慧,才能应对这复杂的真假参半的暴力婚姻。无论如何,要对当事人做充足的人身安全提示,并教其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比如如何避免冲突,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如何报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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